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辦理。
二、查上開補助原則規定略以,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有關本次健康檢查活動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辦理時間:民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二)辦理地點:新營區公所 3 樓禮堂。
(三)委託醫院:臺南市立醫院。
(四)檢查項目:如附件。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臺南市新營區公所。
(二)聯合辦理機關: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四、所需費用:每人新台幣 3,500 元(除符合健康檢查經費補助對象外,其餘員工亦可自費參加健檢),所需費用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負擔。
五、檢附意願調查表、健康檢查項目單(內含 3500 元方案及自費健康檢查 2000 元方案)各 1 份,請於本( 110 )年 3 月 25 日前將意願調查表回傳本所人事室彙辦。